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2013_台灣平潭兩岸馬拉松

2013臺灣/平潭首屆(跨海峽)兩岸馬拉松邀請賽
秩序冊
一、活動宗旨: 由於近幾年工作型態的改變,越來越多人重視休閒品質,忙碌之中也要健康生活。臺中市政府-市政顧問 陳福文 先生,陳顧問長期致力於兩岸人民交流,且積極推廣休閒運動。運動種類越來越多樣化,近幾年馬拉松比賽更是讓大家踴躍參加的運動項目,運動是減壓及促進健康的方式之一,而利用馬拉松的方式,配合風光景點的安排,讓臺灣居民及全球認識平潭綜合實驗區,且兩岸人民聯絡情誼及建立海峽兩岸之良性互動,藉由馬拉松更能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 臺中人口密度有逐年成長的趨勢,也舉辦多次頗有盛譽的馬拉松活動,首推跨海峽的馬拉松活動,可凝聚兩岸的體育潮流,更是兩岸馬拉松賽事進一步的成長,成為跨海峽的超級賽事,擁有萬眾互動,同時也是光觀交流的一平台,並提高兩方的國際形象,拓展視野,展望此跨海峽馬拉松賽事可以拉動兩岸的對外宣傳、經濟效益!
從臺灣放眼世界,以運動為觀光的媒介,平潭與臺灣促進兩岸人民交流發展之政策,走進海峽兩岸人民的視野,藉由運動的親身體驗期,期待藉此推廣兩岸人民聯絡情誼及建立海峽兩岸之良性互動,更對彼此形象有良好加分。讓來自世界各地的馬拉松愛好者和知名的體育運營專家齊聚平潭海峽,共同探討品牌運營之路,推動平潭形象品牌賽事快速升溫!
二、主辦單位:臺灣經濟發展促進會 二、主辦單位:臺灣經濟發展促進會 、平潭綜合實驗區 臺灣事務辦公室 臺灣事務辦公室
三、指導單位:
臺灣地區 :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 議會、臺中市教育局 議會、臺中市教育局 體育處
大陸地區: 平潭綜合實驗區 平潭綜合實驗區 管委會 、平潭縣政府 、
平潭縣 平潭縣 科技文化 體育局 、平潭旅遊、平潭 縣少年體育學校
四、承辦單位:
臺灣地區 : 臺灣 跨海峽創意行銷企業 臺灣 偉業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偉業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 運聯旅行 社有限公司
大陸地區:平潭 大陸地區:平潭 跨海峽企業管理資訊諮詢公司 平潭 金海灣旅行社有限公司
五、協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秘書處 臺灣 大腳丫慢跑協會 大腳丫慢跑協會
省廣 (平潭 )廣告有限公司 廣告有限公司 中國 西航集團企業 平潭 長跑協會
中國 友吧運動網 平潭 金海灣 金海灣 大酒店 平潭 台商協會
大陸活動報名財務 監管 : 平潭縣 科技文化體育局
臺灣賽事活動預算審計 臺灣賽事活動預算審計 : 臺灣 千正會計師事務所
兩岸賽事活 動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 : 臺灣 陳慶昌 律師
(上列各單位持續增加中 上列各單位持續增加中 )
計畫聯絡人 :臺灣經濟發展促進會 理事長:陳福文博士 榮譽總會長 :許榮淑
榮譽會長 :台中市議會 議長 林士昌 副議長 張宏年
榮譽主任委員 :臺中市議榮譽主任委員 :臺中市議林佩涵 議員 、 臺中市議員 臺中市議員 黃國書 議員
◆提倡環保、文明路跑活動,跑者途經補給站請將廢棄物放置於指定地點。跑者若於賽道隨意棄置廢棄物,一經沿途環保攝影機記錄且查明屬實,大會將鑑請裁判長判定成績無效。
兩岸競賽日期 (臺灣 +大陸 ):2013年06月01日(六)至2013年06月2日(日)
競賽時間(臺灣端):2013年06月01日(六)
競賽時間(大陸端):2013年06月02日(日) 臺灣端競賽地點路線:(2013年06月01日)星期六
臺灣地區(全程馬拉松 42.195公里):臺中市政府前廣場 -> 臺灣大道 -> 臺中港旅客碼頭
臺灣地區(全程馬拉松 42.195公里) 臺中市政府前廣場 活動時序表
◆04:30-05:30 選手報到 衣物寄放 競賽規則-安全事項叮嚀
◆05:30-05:50 全馬選手 起跑區集結 健康活力操
◆06:00 準時鳴槍-全程馬拉松起跑 終點 臺中港客運碼頭
◆11:00 -13:30 餐點供應 依序頒獎
◆14:00 活動結束 終點 臺中港客運碼頭
臺灣地區(半程馬拉松 21.075公里) :起點:臺中港客運碼頭< > 終點:臺中港旅客碼頭
臺灣地區(半程馬拉松 21.075公里) 臺中港客運碼頭廣場 活動時序表
◆05:30-06:30 選手報到 衣物寄放 競賽規則-安全事項叮嚀
◆06:30-06:50 半馬起跑區集結 健康活力操
◆07:00 準時鳴槍-半程馬拉松起跑 終點 臺中港客運碼頭
◆11:00 -13:30 餐點供應 依序頒獎
◆14:00 活動結束 終點 臺中港客運碼頭
臺灣地區(建康休閒 馬拉松 5公里) :起點:臺中港客運碼頭< > 終點:臺中港旅客碼頭
臺灣地區(建康休閒馬拉松 5公里) 臺中港客運碼頭廣場 活動時序表
◆06:30-07:30 選手報到 衣物寄放 競賽規則-安全事項叮嚀
◆07:30-07:50 建康休閒 起跑區集結 健康活力操
◆08:00 準時鳴槍-建康休閒馬拉松起跑 終點 臺中港客運碼頭
◆11:00 -13:30 餐點供應 依序頒獎
◆14:00 活動結束 終點 臺中港客運碼頭
臺灣端 補給 供水站 路線分布圖:
大陸端競賽地點路線:(2013年06月02日)星期日 大陸地區(全程馬拉松 42.195公里):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環島路>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
大陸地區(全程馬拉松 42.195公里) 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前廣場 活動時序表
◆04:30-05:30 選手報到 衣物寄放 競賽規則-安全事項叮嚀
◆05:30-05:50 全馬選手 起跑區集結 健康活力操
◆06:00 準時鳴槍-全程馬拉松起跑 終點 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
◆11:00 -13:30 餐點供應 依序頒獎
◆14:00 活動結束
大陸地區(半程馬拉松 21.075公里):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環島路>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
大陸地區(半程馬拉松 21.075公里) 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 活動時序表
◆05:30-06:30 選手報到 衣物寄放 競賽規則-安全事項叮嚀
◆06:30-06:50 半馬起跑區集結 健康活力操
◆07:00 準時鳴槍-半程馬拉松起跑 終點 平潭龍鳳頭海濱
◆11:00 -13:30 餐點供應 依序頒獎
◆14:00 活動結束
大陸地區(休閒馬拉松 5公里):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環島路>平潭龍鳳頭海濱廣場
大陸地區(建康休閒馬拉松 5公里) 平潭龍鳳頭海濱 廣場 活動時序表
◆06:30-07:30 選手報到 衣物寄放 競賽規則-安全事項叮嚀
◆07:30-07:50 建康休閒 起跑區集結 健康活力操
◆08:00 準時鳴槍-建康休閒馬拉松起跑 終點 平潭龍鳳頭海濱
◆11:00 -13:30 餐點供應 依序頒獎
◆14:00 活動結束
◆提倡環保、文明路跑活動,跑者途經補給站請將廢棄物放置於指定地點。跑者若於賽道隨意棄置廢棄物,一經沿途環保攝影機記錄且查明屬實,大會將鑑請裁判長判定成績無效。
大陸端競賽地點路線:(2013年06月02日)星期日
大陸端競賽地點路線
臺灣跨越海峽交通工具:搭乘高速客滾輪橫越臺灣海峽
跨越海峽競賽選手預計於2013年06月03日 星期一 中午12:00 返回 臺灣 臺中港客運碼頭
參加對象:臺灣地區既大陸地區及愛好馬拉松運動者 男、女跨海峽組(跨海峽 兩岸馬):
(跨海組最低承辦人數合計500人;最高合計650人)
A組:臺灣端全馬+跨越海峽雙馬+大陸端全馬(跨海峽全程+全程 雙全馬)
B組:臺灣端半馬+跨越海峽雙馬+大陸端全馬(跨海峽全程+半程 全/半馬)
C組:臺灣端半馬+跨越海峽雙馬+大陸端半馬(跨海峽半程+半程 全半馬)
說明:跨海組因旅運載具搭乘限制,最低承辦人數合計500人;最高合計650人。
男、女跨臺灣端組(臺灣地區):
A. 男、女臺灣端全程馬拉松(42.195公里) B. 男、女臺灣端半程馬拉松(21公里) C. 男、女臺灣端健康休閒組(5公里)
男、女跨臺灣端組(大陸地區):
A. 男、女臺灣端全程馬拉松(42.195公里) B. 男、女臺灣端半程馬拉松(21公里) C. 男、女臺灣端健康休閒組(5公里)
選手分組:跨海峽全程/跨海峽半程/臺灣端全馬/臺灣端半馬/皆依性別及年次分為11組,詳如下表:
獎勵方式及辦法:
(一)總排名獎項:
1、馬拉松組(42.195KM);半馬組(21.075KM):依男、女總名次成績給獎,凡得獎勵市價超過新台幣19,999 元以上者,國內選手須依稅法負擔10%之所得稅,外籍人士須依稅法負擔20%之所得稅。(註:請於領獎時附身分證影印本)
2、全程馬拉松組、半程馬拉松組總成績錄取者,將不再列入分組成績計算名次。
◆提倡環保、文明路跑活動,跑者途經補給站請將廢棄物放置於指定地點。跑者若於賽道隨意棄置廢棄物,一經沿途環保攝影機記錄且查明屬實,大會將鑑請裁判長判定成績無效。 跨海峽組-獎品公佈
名次
獎項
男生組
第一名
國泰航空 桃園東京來回機票
壹張
第二名
國泰航空 桃園大阪來回機票
壹張
第三名
國泰航空 桃園首爾來回機票
壹張
第四名
澳門航空 桃園澳門來回機票
壹張
第五名
香港航空 桃園香港來回機票
壹張
第六名
立榮航空 金廈小三通套票
壹張
名次
獎項
女子組
第一名
國泰航空 桃園東京來回機票
壹張
第二名
國泰航空 桃園首爾來回機票
壹張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男子組
女子組
組別
年次
年齡
組別
年次
年齡
男A組
民國83-87年
15-19歲
女A組
民國83-87年
15-19歲
男B組
民國73-82年
20-29歲
女B組
民國73-82年
20-29歲
男C組
民國63-72年
30-39歲
女C組
民國63-72年
30-39歲
男D組
民國53-62年
40-49歲
女D組
民國53-62年
40-49歲
男E組
民國43-52年
50-59歲
女E組
民國43-52年
50-59歲
男F組
民國42年以前
60歲以上
臺灣端組-獎品公佈
名次
獎項
男生組
第一名
國泰航空 桃園首爾來回機票
壹張
第二名
澳門航空 桃園澳門來回機票
壹張
第三名
香港航空 桃園香港來回機票
壹張
第四名
立榮航空 金廈小三通套票
壹張
第五名
海峽高速快輪船票
壹張
名次
獎項
女子組
第一名
國泰航空 桃園首爾來回機票
壹張
第二名
澳門航空 桃園澳門來回機票
壹張
第三名
香港航空 桃園香港來回機票
壹張
第四名
海峽高速快輪船票
壹張
第五名
大會獎品未含 法人代徵之政府稅及附加費 獎項說明: 1. 獎項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並以航空公司公布之搭乘限制使用,恕不受理展延。 2. 機票為記名之有價證券,得獎選手須持大會 成績證明、身分證明文件(護照) 於指定時間(2013.06.05-2013.06.30)兌換。(機票使用期限依發行單位(航空公司)規定搭乘使用) (機票獎項嚴格規定 記名核獎 大會恕不接受 得獎人背書轉讓等要求) 3. 機票為有價證券,遺失恕不補發,使用時請攜帶護照,請妥善保存機票。 4. 有關獎品(機票)相關使用規定未盡事宜,依各業者規定辦理。 5. 以上內容係由機票發行單位提供,如使用上有任何問題,請逕洽發行單位。
6. 機票未含法人代徵之政府稅及附加費用。 ◆提倡環保、文明路跑活動,跑者途經補給站請將廢棄物放置於指定地點。跑者若於賽道隨意棄置廢棄物,一經沿途環保攝影機記錄且查明屬實,大會將鑑請裁判長判定成績無效。 貼心提醒: ◎ 近日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本單位絕無透過電話聯繫通知,~提醒~若接到這種電話~請務必提高警覺 或撥打165 警政署防帳騙專線~!! ◎ 大會除所提供之活動專屬匯款帳號外,並無提供其他帳號供轉帳或匯款,請跑友切勿相信他人所提供的帳號,請小心求證!!
分組優勝獎牌:全程馬拉松組、半程馬拉松組錄取名次如下:
1、每分組按報名人數30人以下(含)錄取1名,頒發 分組獎杯乙份。
2、若領獎者非得獎者本人請至獎典組領取;各組得獎者限比賽當日活動結束14:00 前領取,逾時視同棄權。
◆提倡環保、文明路跑活動,跑者途經補給站請將廢棄物放置於指定地點。跑者若於賽道隨意棄置廢棄物,一經沿途環保攝影機記錄且查明屬實,大會將鑑請裁判長判定成績無效。 臺灣/大陸 賽道關門時間:為了保證參賽選手比賽安全、順利,比賽期間比賽路線各段實行限時交通封閉,關門時間到後,相應路段將逐段恢復開放社會交通。參賽選手未在規定的關門時間跑完對應的距離請立即停止比賽,退出賽道,以免發生危險,退出比賽的選手可乘坐組委會提供的收容車到終點處。 各項目關門時間見下表:
5公里馬拉松
半程馬拉松
全程馬拉松
2小時
10:00
3.5小時
10:30
6小時
12:00 健康要求 馬拉松是一項高負荷大強度長距離的競技運動,也是一項高風險的競技項目,對參賽者身體狀況有較高的要求,參賽者應身體健康,有長期參加跑步鍛煉或訓練的基礎。參賽者可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鍛煉能力,選擇全程馬拉松、半程馬拉松、5公里和迷你馬拉松其中的一個專案報名參加。 有以下情況者不得參加本次比賽所設各項目比賽: 1. 先天性心臟病和風濕性心臟病患者; 2. 高血壓和腦血管疾病患者; 3. 心肌炎和其他心臟病患者; 4. 冠狀動脈病患者和嚴重心律不齊者; 5. 血糖過高或過少的糖尿病患者; 6. 其他不適合運動的疾病患者。 在比賽中,因個人身體及其它個人原因導致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由參賽者個人承擔責任。平潭馬拉松賽組委會要求每一位參賽者在賽前到相應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2013 平潭/臺灣跨海峽交流馬拉松邀請賽參賽選手聲明書
本團體已閱讀過本活動之競賽規程,並同意大會競賽規程所約定之事項,亦保證本團體所有參賽者均身心健康,志願參加本次比賽,競賽中若發生任何意外事件,本團體願依照大會所投保之保險條例辦理,無其他異議,一切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並同意本團體每位參賽者之肖像、成績及錄影,由主辦單位與被其授權之單位用於宣傳活動上、任何地方播放、展出或註銷於本會網站上。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全馬組 每2.5 公里限定時間表(42.195公里/關門時間6小時;平均每分鐘120公尺最低前進速度) 區段賽道每2.5公里關閉(淨空)時間為 20.8分鐘
公里數
開始管制時間
撤除管制時間
淨空賽道時間
0公里>5公里 臺中市政府廣場>臺中榮總郵局前
05:50 0600
06:50
5公里>7.5公里 臺中榮總郵局前>檜木博物館後50米
06:15 0620
07:15-07:20
7.5公里>10公里 檜木博物館後50米>臺道VS正英路口
06:15 0630
07:35-07:40
10公里>12.5公里 臺道VS正英路口>臺道170巷口
06:30 0640
07:55-08:00
12.5公里>15公里 臺道170巷口>臺道 沙鹿陸橋
06:30 0650
08:15-08:20
15公里>17.5公里 臺道 沙鹿陸橋>臺道 梧棲國小
0700
08:35-08:40
17.5公里>20公里 臺道 梧棲國小>臺中港區 中二路
0710
08:55-09:00
20公里>22.5公里 臺中港區 中二路>中二路VS橫十五路
0720
09:15-09:20
22.5公里>25公里 臺中港區 橫十五路>臨海路 起400米
0730
09:35-09:40
25公里>27.5公里 臨海路 起400米>臨海路 起2.9公里
0740
09:55-10:00
27.5公里>30公里 臨海路 起2.9公里>臨海路 起5.4公里
0750
10:15-10:20
30公里>32.5公里 臨海路 起5.4公里>臺中港火車站 (折返點)
0850
0800
10:35-10:40
32.5公里>35公里 臺中港火車站>臨海路 起5.4公里
0900
0810
10:55-11:00
35公里>37.5公里 臨海路 起5.4公里>臨海路 起2.9公里
0910
0820
11:15-11:20
37.5公里>40公里 臨海路 起2.9公里>臨海路 起400米
0920
0830
11:35-11:40
40公里>42.195公里 臨海路 起400米>臺中港客運碼頭 終點
0930
0840
11:55-12:00
半馬組 每2.5 公里限定時間表(21.075公里/關門時間3小時;平均每分鐘120公尺最低前進速度) 區段賽道每2.5公里關閉(淨空)時間為 20.8分鐘
公里數
開始管制時間
撤除管制時間
淨空賽道時間
0公里>2.5公里 臺中港客運碼頭 > 中二路VS橫十五路
0700
07:25-07:30
2.5公里>5公里 臺中港區 橫十五路>臨海路 起400米
0700
07:45-07:50
5公里>7.5公里 臨海路 起400米>臨海路 起2.9公里
0700
08:05-08:10
7.5公里>10公里 臨海路 起2.9公里>臨海路 起5.4公里
0700
08:25-08:30
10公里>12.5公里 臨海路 起5.4公里>臺中港火車站 (折返點)
0700
08:45-08:50
12.5公里>15公里 臺中港火車站>臨海路 起5.4公里
0700
09:05-09:10
15公里>17.5公里 臨海路 起5.4公里>臨海路 起2.9公里
0700
09:25-09:30
17.5公里>20公里 臨海路 起2.9公里>臨海路 起400米
0700
09:45-09:50
20公里>21.075公里 臨海路 起400米>臺中港客運碼頭 終點
0700
10:05-10:10
健康休閒組 區段賽道每2.5公里關閉(淨空)時間為 60分鐘
公里數
開始管制時間
撤除管制時間
淨空賽道時間
0公里>2.5公里 臺中港客運碼頭 > 中二路VS橫十五路(折返點)
0700
08:00-09:00
2.5公里>5公里 臺中港區 橫十五路>臺中港客運碼頭 終點
0700
09:00-10:00
男、女跨海峽組(臺灣+大陸 雙日馬): A組:臺灣端全馬+跨海峽+平潭端全馬報名費(含平潭食宿及旅運費):台幣10,900元 B組:臺灣端半馬+跨海峽+平潭端全馬報名費(含平潭食宿及旅運費):台幣10,700元
C組:臺灣端半馬+跨海峽+平潭端半馬報名費(含平潭食宿及旅運費):台幣10,500元 跨海峽選手於2013年3月25日18:00 至2013年4月5日報名繳費,大會補助新臺幣2000元/每人。
因各界跑友熱烈反應,要求大會增設跨海組大陸端,半馬組與健康休閒組別,供各界跑有挑戰,大會於即日起開放大陸端半馬與健康休閒組別,熱情邀約跑友一同來挑戰!!!
跨海馬可挑選組別:
臺灣端賽事報名費:(臺灣段)
男、女全程馬拉松:臺灣端全馬 報名費: 新台幣900元 男、女半程馬拉松:臺灣端半馬 報名費: 新台幣700元 男、女健康休閒組:臺灣端5公里 報名費: 新台幣300元
報名日期:自2013年03月25日至05月10日止(或人數額滿為止)。完成報名手續之參賽者請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7. 完成報名手續之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更名取代,請慎重考慮! 8. 豐富賽事紀念品。 9. 親友團同行(未參加馬拉松賽事):旅運費:9,200元 【含來回船票、雙人住宿、餐費、交通費(大陸)】 註1:於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5月5日報名繳費,大會將補助台幣1000元/人。
註2:每位選手限帶親屬壹人(因承運跨海峽載具(船舶)承載員額有限,眷屬保留席售完截止) 10. 完成報名手續者於2013年5月10日前本會將以電子郵件回傳報到單,請各跑友注意。
11、報到時間地點:
臺灣端賽事報到地點:(臺灣段)
臺灣端 各分組 明細
選手報到地點
選手報到時間
男、女全程馬拉松 臺灣端 42.195KM
臺中市政府 新市政廣場
報到時間:04:30-05:30
男、女半程馬拉松 臺灣端21.075KM
臺中港客運碼頭
報到時間:05:30-06:30
男、女健康休閒組:臺灣端5KM
臺中港客運碼頭
報到時間:05:30-06:30
台灣端
大陸端
報名費含旅運代收代付費
4/5號前優惠2000元
全程馬拉松
全程馬拉松
10900
優惠後價格 8900
半程馬拉松
全程馬拉松
10700
優惠後價格 8700
半程馬拉松
半程馬拉松
10500
優惠後價格 8500
半程馬拉松
休閒馬拉松
10300
優惠後價格 8300
休閒馬拉松
半程馬拉松
10300
優惠後價格 8300
1.現場報到:完成報名手續者,請依主辦單位報到通知指示,至指定地點集合報到。 地點:請依主辦單位報到通知指示領取晶片、號碼布及賽事紀念品,逾時不候。 為求快速報到,節省跑友寶貴時間,請選擇自費郵寄報到。
■預約搭乘接駁車
每人50元(單程)如需搭乘請報名時一併預約登錄繳費,憑大會發給乘車證上車
去 程:臺中市政府前廣場 搭乘時間05:00 → 臺中港客運碼頭 會場 抵達05:40
回 程:臺中港客運碼頭會場12:30→統聯客運中港轉運站13:15→臺中市政府前廣場抵達13:30
★非上下車點恕不停車,搭乘接駁車請提前候車,逾時不候、準時發車。
(起跑點兩端各100m禁止路邊停車,請依停車告示牌及人員指揮停車)
2.郵寄報到費用如下: 請務必填寫正確地址(團體郵寄聯絡人地址)。 代辦費郵資: 1~4位100元、5~20位300元、21~50位500元、51~100位800元。 請於報名時一併付款,若無收到該款項恕無法提供此項服務,郵寄會在一週前寄出。
14、注意事項:請務必詳加閱讀!
■大會有權 依活動當日 安全狀況 決定賽程活動 或變更活動內容
行李寄存須知
1. 行李寄存服務台,以服務本屆參賽跑友為限,每位跑友限一件行李。(跨海組選手2件)
2. 每位選手限一次免費寄放與領取,敬請跑友配合。
3. 行李內有違禁品、易燃、易爆、易碎、腐蝕性、瓶裝酒類及液體、高危險物品及現金、珠寶、首飾、有價證券、高價值物品,恕不接受寄存。(動物亦不接受寄存)
4. 行李寄存領取單據請妥慎保管,憑單據領取行李,如有遺失,請立刻向行李寄存服務台報失,如在報失前被他人冒領,大會不負賠償責任。
5. 自行李寄存預計提領日起算,超過30天未領取之行李,本公司有權以廢棄物處理該件行李,寄存者不得有異議。
6. 基於安全理由,行李寄存服務台於行李寄存時,得當面查驗行李寄存者之行李內容物。
7. 因會場無冷凍、冷藏之設備,一切需冷凍、冷藏之生鮮食品、物品,本公司拒絕接受寄存。如未告知服務人員而寄存,以導致食品、物品有所腐壞、損毀,大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8. 動、植物及行李內容物有違一般風俗習慣之物品(如骨灰罈及部份宗教物品),大會有權拒絕接受寄存。
9. 行李交寄時,服務人員當面於行李上以膠帶封存。寄存行李請當面點交如有遺失,大會不負賠償責任。
10. 寄存人同意並遵守本須知規定內容,如有異議,請於行李寄存前提出。
選手注意事項:請務必詳加閱讀!
◆全 馬、半馬檢錄以晶片地墊感應取代人工劃記,未通過起跑地墊及提早起跑者成績無效。
◆禁止互換晶片、禁止配帶他人晶片、禁止一人帶二個晶片,違者列為失格,成績全部不予以計算,不得異議。
◆起跑點位於開放性道路,選手需準時出發,鳴槍起跑10分鐘後,晶片地墊感應設備將移除,超過起跑時間10分鐘後出發者,為安全考量大會有權限制其出發及不予計算成績。
■違規罰則/
一、違反下列規定者,取消比賽成績。
◆禁止互換晶片、禁止配帶他人晶片、禁止一人帶二個晶片,違者列為失格,成績全部不予以計算,不得異議。
◆起跑點位於開放性道路,選手需準時出發,鳴槍起跑10分鐘後,晶片地墊感應設備將移除,超過起跑時間10分鐘後出發者,為安全考量大會有權限制其出發及不予計算成績。
◆晶片未確實繫好於手腕而脫落(不可用金屬性物品繫綁),導致沒有成績應自行負責。
◆全馬、半馬檢錄以晶片地墊感應取代人工劃記,未通過起跑地墊及提早起跑者成績無效。
◆不服從裁判引導者。
◆折返點信物,未索取者視同棄賽。
◆號碼布未確實佩帶好於胸前,導致無法辨識身份,終點裁判將禁止選手進入終點前100m賽道。
二、違反下列規定者,取消比賽成績並禁止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一年
◆比賽進行中選手借助他人之幫助而獲利者(如乘車、扶持……等)。
◆報名組別與身分證明資格不符者。
◆冒名頂替報名者資格參加比賽者。
◆違反運動精神和道德者(如打架、辱罵裁判及大會工作人員……)。
◆嚴禁非報名者取代報名者參加比賽,代跑者及被代跑者一經查明屬實,由裁判長宣佈成績無效外,另將禁賽一年並於網路上公佈代跑者及被代跑者姓名。
◆提倡環保、文明路跑活動,跑者途經補給站請將廢棄物放置於指定地點。跑者若於賽道隨意棄置廢棄物,一經沿途環保攝影機記錄且查明屬實,大會將鑑請裁判長判定成績無效。
■檢舉或申訴/ 服務專線:0983-92-55-99
1. 完成報名手續者,請依主辦單位報到通知指示,至指定地點集合報到。 2. 參賽選手應填妥參賽聲明並注意自身安全,比賽若感身體不適切勿勉強。 3. 參賽選手抵達終點時若無大會之號碼布、檢錄標記及中途信物者或於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者,其名次及成績均不予計算,且恕不得進入終點,大會過濾裁判有權將選手隔離賽道,請跑者務必配合。 4. 得獎者請備身份證明文件,以備確認查詢。 5. 參賽選手成績如有異議,請向大會申請查核及更正,並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
6. 跨海峽全程、跨海峽半程、全程馬拉松、半程馬拉松全部採晶片計時,成績計時以『鳴槍』為開始,大會依選手抵達終點時之時間作為成績之依據。沿途設有檢查點,選手必須從晶片感應地墊上方通過,若無起、終點與各檢查點感應時間紀錄之選手將被取消資格,不予計時,不發給成績證明。 7. 本會設有寄物組服務,唯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處理,若有遺失本會概不負責。(寄放時會發放號碼牌,以便之後領取行李,請妥善保管號碼牌!) 8. 此次完成證書採當天發放,請務必活動結束前領取,會後不再另行寄發,惟若現場電腦計時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則大會於賽後補寄。 9. 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出、登錄於網站及刊物上,參賽者需同意肖像及成績用相關比賽之宣傳及播放活動上。 10.本項賽事於平均2.5公里設置有選手補給站。
11.賽事雨天照常舉行,如遇海陸上颱風警報或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為考量選手及參與者安全,賽會有權宣布取消、延期或調整賽事路線。
(責任歸屬及協辦)活動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跑友搭乘飛機、輪船、 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 務之業者直接對跑友負責。但主辦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 跑友處理。 (活動起始日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 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辦單位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 之餘款退還跑友。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 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報名繳費(跑友)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承辦單位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 一部後,應為有利於報名繳費(跑友)團體之必要措置(但報名繳費(跑友)團體不同意者,得 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報名繳費(跑友)團體負擔。 (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活動成員團體所前往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報名費用百分之五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活動承辦最低人數)本活動跨海組須有500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30日前通知跑友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跑友受 損害者,主辦單位應賠償跑友舉證之損害。
承辦單位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 第二款成立之新契約之費用。
一、退還跑友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主辦單位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二、徵得跑友同意,訂定另一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跑友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15.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以大會當天活動公告事項為主。
16.此次大會的完成證書、獎牌、Logo等皆是敦請專人設計,極具收藏價值。
17.跨海組選手應備證件: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有效期限需滿6個月以上;以出境日起計) ◎有效期限之臺胞證正本含加簽(簽注章)、 跨海峽組行程內容:臺中-平潭高速客輪來回船票、平潭選手指定飯店雙人房安排
全程責任保險、大陸端碼頭接送車資、大陸地區餐費等 跨海組選手:旅行業契約責任保險
旅行業契約責任險 履約責任500萬 契約責任300萬 附加醫療責任3萬 海上交通載具 運送責任與保險 a.旅客自啟航港登上本公司船舶舷梯起、至目的港離開該船舷梯時止,由於承運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由本公司負責賠償責任。 b.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航程中斷、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誤點抵達、或中途換船,船舶運送人得不提前通知、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滯留、阻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 c.船上之一切設備,由於旅客故意或過失所引致之損失,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d.依據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保險金額意外險為人民幣伍拾萬元、傷害醫療險為人民幣伍萬元,此保險金額為損壞賠償之最高額,乘客如認為不足,得另自加保險。爭議處理旅客所有因本合約所產生的爭議或賠償要求,均依管轄國相關法令處理。 18.跨海組:選手叮嚀事項 *本承辦單位已為旅客投保旅遊綜合責任險,如有必要加保者請自行加保。
*活動期間如遇天災,基於安全上之考量,本單位保留變更行程權利。
*請記得帶個人習慣日常用品及藥品。
*請攜帶國民身份證、健保IC卡或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如遇天候不良致停航停駛或延誤,因而產生之額外消費,需由旅客自行負擔,本單位當盡協助之義務。行程中若因天候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使行程無法按原訂安排之行程計畫、交通、食宿等項目時,旅費超支部份, 需由旅客自行負擔差額費用。
*以上行程載明之交通時間僅供參考,因天候等人力不可抗力因素,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變動,請以活動當日現況為準。
*出發前旅客有任何更改或發生取消行程時,相關規定將依國外旅遊契約辦理
19.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請參閱 交通部觀光局官網下載
立契約書人(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旅行社名稱)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 旅遊。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 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附件、廣告亦為 本契約之一部。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本旅遊團名稱為 跨海峽首屆兩岸交流馬拉松邀請賽旅運活動
一、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中國 福建 平潭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 務說明):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 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 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102年6月01日於行程說明書記載之時間.地點準時集合 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 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損害 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請參閱旅行社代收轉附收據。(務必索取旅行社代收轉附收據)。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金額請參閱旅行社代收轉附收據。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 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 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 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 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5%利息償 還乙方。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 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 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 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航運)公司規定辦理。
八、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九、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
第十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第五條之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二、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 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
五、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第九條所列之開支。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 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十一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 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 三倍賠償甲方。
第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500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30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 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 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一、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 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 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
第十三條(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 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 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 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 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 所繳之所有費用。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城市、國家 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他有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提 供甲方旅遊參考。
第十四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 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 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 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 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 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 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因手續瑕疵無法完成旅遊)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 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 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 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 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
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 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責 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 擔。
第十七條(領隊)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
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 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十八條(證照之保管及退還)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 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遺 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
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 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 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旅客之變更)
甲方得於預定出發日30日前,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 與第三人,但乙方有正當理由者,得予拒絕。
前項情形,所減少之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返還,所增加之 費用,應由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負擔,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3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方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 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旅行社之變更)
乙方於出發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 ,否則甲方得解除契約,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 賠償甲方全部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 償。
第二十一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 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 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 託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賠償之代位)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讓與乙方,並交付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據 。
第二十三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 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 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 契約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 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 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 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 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 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 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 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誤行程之總日數, 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計算。
第二十六條(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
乙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棄置或留滯 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於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本旅遊契約 所訂同等級之食宿、返國交通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並賠償甲方全 部旅遊費用之五倍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 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 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 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 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 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 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 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二十九條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 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 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 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 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三十條(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怠於配合乙 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 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 %利息償還乙方。
乙方因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三十一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 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 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 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 省部分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墊付費用 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 %利息償還乙方。
第三十二條(國外購物)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應於本契 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 疪時,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第三十三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 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 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 甲方處理。
第三十四條(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 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 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
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 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 ,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 參與簽訂為抗辯。
第三十六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甲方□同意 □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 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公司名稱):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註 冊 編 號:交觀甲5819號
負 責 人:江忠韻
住 址:臺中市中區建國路77號1樓
電話或電傳:04-2220-7088 04-2220-7088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20.申辦旅行證件: a.請洽臺灣地區各大旅行社
b.洽詢大會特約旅行社: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21.個人旅行證件申辦費用:(旅行證件:護照、台胞證)
a.中華民國護照2013年申辦費:台幣1500元(含代送費)
(外交部擬定2013年降價費用計算)
申辦附件:戶政機關人別確認書(首辦旅客必備;更換新式護照不必準備)
身分證正本、2吋近照2張(護照專用規格)(未除役之旅客需備退伍令正本)
(列管人員務必先行向單位申請出境許可)
b.臺胞證新辦(新辦或過期辦理):臺幣1350元含代辦費
申辦附件:護照影本、彩照2吋1張.身分證影本 c.臺胞加簽(簽注)(持有效期內知臺胞證旅客):臺幣400元(含代辦費)
申辦附件:臺胞證正本
跨海峽首屆兩岸交流馬拉松邀請賽 報名相關事宜 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六 09:00-18:00) 電洽 04-2220-0218 或 0989-133-500、0913-788-577 (如遇通話佔線 請稍後再撥) 如需變更(報名表)訂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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